回答|共 87 个

魅力S射 LV12

发表于 16-3-2011 23: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魅力S射 于 16-3-2011 23:04 编辑
六棵 发表于 12-3-2011 03:15
长话短说,新房子装修和装修公司签了30000多的合同,这家公司就指派了一个designer(也就是工头,下称w)给 ...


首先声明,本人既不是学法律的,更不懂的新加坡法律,所有意见纯属YY。本人只是个普通农民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个人觉得应该跟装修公司斗到底。其实,这个案列中你和装修公司都是受害者,凭什么要你负责所有的损失。你用错还款方式给错钱,是你的错,你先认了这8K。但是由于W的拖拉和消失导致你不能如期搬到新家,其中产生的费用(房租)和精神损失费必须由装修公司负担。由于装修公司的用人不当,才会发生这些问题。装修公司还是明知故犯,而且在事发前装修公司隐瞒或者是没有向你说明W有前科。装修公司这些所有的错误,是在你犯错之前发生的,所以他们的责任更大。因为以上几点,装修公司要是有做到,那怕只做一两点也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而且不是你一个人中招,就更能说明问题主要不全是你。
关键是要看你当时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的条款内容。
A.有注明完工期限吗?若逾期需要赔偿吗?赔多少?
B.有注明一定要给支票,不能用其他方式还款吗?若不按装修公司的还款方式还款,造成的损失由那方负责,要负责多少。
既然他们什么都按合同走,你就死死抓住他们延误工期和公司所托非人的弱点狠狠攻击。精神损失,你懂的。


六棵 LV10

发表于 17-3-2011 00: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我把我的经历发到这里来是想让大家帮我出出主意还有就是不要让大家犯同样的错误,怎么变成言论自由和诽谤的口水战了,我只是说w拿了我的钱没有交还给他们公司,所以是被w骗,我没有说装修公司骗我钱,我只是陈述事实和自己的经历是不会被告诽谤的,只是他们用人错误还让我承担全部损失的做法让我恼火。
我看关于言论自由和诽谤的讨论就到此为止吧,

点评

楼主放心。陈述事实是不会赞成诽谤的。你这个事情,装修公司的错误也很大,他们会让步的。不让步他们最后吃亏的是他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3-2011 16:04
很多人需要一个发挥的平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3-2011 09:15

六棵 LV10

发表于 17-3-2011 01: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说我付钱付错了人我不能完全同意,我没有给一个完全不相干的第三者,我给的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还是他们公司派给我的代表,我把钱给他是没错的,只是付款的方式没有按照合同上的来,导致悲剧的发生。合同是双方都同意的约定,如果我付现金而没有写支票给他们公司的话,按照合同他们是应该拒绝收我的现金的,可他们收了,还开给我了收据,也就是说他们同意了我给现金的这种方式,导致后来我继续按这种方式来付款,这么说来我就不应当承担100%的责任。如果法官认定以上说法,那么w就是侵吞公款。
昨天打电话给主管我case的警官,说w还在被通缉,不在新加坡,不过已经半年了,他不能在国外逾期逗留很久,回来就会被抓,让我不用担心。

点评

那个说给错人的说法是我说错了。在此说抱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3-2011 16:01
真是个好消息,希望能拿回来钱,或者是不用再给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3-2011 10:17

魅力S射 LV12

发表于 17-3-2011 10: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魅力S射 于 17-3-2011 10:39 编辑
六棵 发表于 17-3-2011 00:55
我把我的经历发到这里来是想让大家帮我出出主意还有就是不要让大家犯同样的错误,怎么变成言论自由和诽谤的 ...


越是言论自由的国家,就越会出现诽谤的案例。诽谤罪是个现代和文明的产物。在法庭没下判前,JC都不轻易公布犯罪嫌疑人的全名,而且都只能用疑犯等字言。在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就需要用诽谤罪来阻止胡说八道的人士。一次玩火,没烧到自己,不代表永远不会自焚。

点评

陈述事实不会造成诽谤。当然你必须证明说的是事实。 TVB的那个陈什么云被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香港媒体到处都提他的名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3-2011 16:14

魅力S射 LV12

发表于 17-3-2011 10: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魅力S射 于 17-3-2011 10:47 编辑
六棵 发表于 17-3-2011 01:38
还有说我付钱付错了人我不能完全同意,我没有给一个完全不相干的第三者,我给的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还是他们 ...


在法律上有“连带”一说,W是装修商的员工,所以他们在道义和法律上都要负上一定的责任。若W是个普通员工,即使你用错付款发式也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而且装修公司在你第一次犯错的时候没有即使阻止和更正,就代表他们在默认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你用现金还款的发式。所以,至少他们要负写责。古语云:宁可玉碎,不可瓦全。

点评

前面你说得有道理。后面的古语实在不敢苟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7-3-2011 16:05

sgcid LV7

发表于 17-3-2011 12: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ni men de zui ba tai li hai le, wo gan bai xia feng!
hahahaha

小小一片云 LV11

发表于 17-3-2011 12: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作伪是最苦恼的事情,老老实实是最快乐的事情。——周恩来
咱敬爱的周总理说的。相信许多作伪的人比受骗的人更痛苦。
虽然经常会觉得很累,但还是觉得这样老老实实做人比较踏实。

相信那家装修公司并不是存心要骗钱的,多跟装修公司的老板沟通。
地方太小了,在新加坡做生意信誉第一。钱也不算多,老板不会拿自己的公司信誉跟这点钱较量的。

魅力S射 LV12

发表于 17-3-2011 16: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魅力S射 的帖子

那是因为他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就好比你骂了我一句粗话,我觉得无关痛痒不和你计较,不代表你没有过错。

旺旺饼干 LV5

发表于 19-3-2011 0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无知的,没有看过这么无知的。

sunchuang LV15

发表于 20-3-2011 13: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后,砍了他!新加坡这样的人很多,不能跟他们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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