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拒绝签字,在新加坡的医疗法律规定下,医生可以强行手术吗?

2007-11-25 · 1143 阅读
<p>转贴:</p><p></p><p>--------------------------------------------------------------------------------</p><p>2007-11-23 13:15&nbsp; 来源:检察日报<br/>  新闻回放:妻子难产 丈夫拒不签字延迟手术致死两条人命</p><p>&nbsp;</p><p>  昨晚7点55分,本报(检察日报,下同)正义网以《妻子难产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为题头条报道一名湖南籍男子因为拒绝签字导致妻儿双亡的事情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来自全国的几十家媒体纷纷对此事进行了跟踪和报道。</p><p><br/>  医院副院长:从医20多年没见过这种事情</p><p>  <br/>  这件事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p><p><br/>  赵立强是这家医院分管临床的副院长,他亲历了整起事件:“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到了我们这里。到医院来时,孕妇的情况已经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p><p><br/>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场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对这位名叫肖志军的34岁湖南衡阳男子讲述孕妇的状况和必须进行手术的理由,但他始终坚持不签署手术通知单。</p><p><br/>  随后,110警察也来到医院,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给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最后,他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其精神毫无异常。急救过程中,医院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在呼吸机不起作用情况下,轮番对其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医生宣布这位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p><p><br/>  “我从事医疗工作已经20多年,还从来没有见过这种事情。”赵院长感慨地说。</p><p> 法律顾问:医院没有任何责任</p><p><br/>  胡文中是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没有进行手术完全是因为病人家属拒签手术通知单造成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p><p><br/>  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对于这是否属于见死不救的质疑,胡律师认为完全不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胡律师指出,《医疗事故挂历条例》也规定因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p><p><br/>  胡文中表示,在对孕妇抢救过程中,院方反复向肖志军介绍孕妇的病情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不采取手术的后果,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没有办法进行手术的时候,采取了所有能采取的急救药物和错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所致”。</p><p><br/>  法学专家:对病人生命权的救济措施机制需反思</p><p><br/>  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导致两条人命失去抢救的机会而最终死亡,引发了法学专家对于病人生命权救济机制的思考和讨论。</p><p><br/>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但有法学专家也指出,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需要对现行的规定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这位法学专家指出,比如可以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毕竟救人始终是第一位的”。</p><p><br/>  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和法院是两码事,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手术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p><p></p><p></p><p></p><p></p><p></p><p></p><p></p><p>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医院的做法无可指责。</p><p><font color="#3408e7" size="4"><strong>不知道新加坡的法律如何规定?如果出现同样的情况,医生可以强行手术吗?如果强行手术失败,病人死亡,医生要承担责任吗?</strong></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5 12:49: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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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9 个

chisg LV8

发表于 25-11-2007 14: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p>我只知道,在可以预见的紧急情况而患者亲人不在场情况下,医院有权力施行必要的手术。而如果在可以预见的紧急情况而患者亲人在场了解后果却不肯签字情况下,如果病人因此而致死,患者亲人可能会被刑事调查。</p><p>而紧急情况一般指车祸,工伤,难产等等,不包括慢性和长期疾病。</p>

机缘巧合 LV5

发表于 25-11-2007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在可以预见的紧急情况而患者亲人不在场情况下,医院有权力施行必要的手术”</p><p>中国也是这样规定。</p><p>本案中就是因为丈夫在场,并明确拒绝,医院才不能手术的。</p>

rabbitpig LV7

发表于 25-11-2007 17: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这样的丈夫和父亲,妻子和孩子最大的不幸</p>

xemee LV9

发表于 25-11-2007 21: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妻儿如活在世间恐怕日后更多痛苦。。</p>

hh123 LV7

发表于 26-11-2007 08: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伤感!<br/><br/>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自然的力量是无穷的!<br/><br/>当两者冲突,我必选择后者,哪怕背上法律的后果也不愿背上良心的负担。<br/><br/>如果当时有一人敢于突破法律的重围,就好了。<br/><br/>法律在自然的面前是多么的无能。<br/>

hh123 LV7

发表于 26-11-2007 08: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160;法律既是利器,也是枷锁。

Aileen0501 LV15

发表于 26-11-2007 14: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为了五千块的剖腹产钱吧......可悲啊~

逍遥居士 LV16

发表于 26-11-2007 1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医院已经答应提供免费手术了呀 [em06][em06]

good99 LV7

发表于 27-11-2007 1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机缘巧合</i>在2007-11-25 16:11:00的发言:</b><br/><p>“在可以预见的紧急情况而患者亲人不在场情况下,医院有权力施行必要的手术”</p><p>中国也是这样规定。</p><p>本案中就是因为丈夫在场,并明确拒绝,医院才不能手术的。</p></div><p>估计各国法律都一样。其实,讨论没有任何意义。法律是正确的,措施也是正确的,出错的在于那个人(当时就已怀疑他有精神病了)。这种概率大概是0.00001%。</p><p>管它干吗?每天路上被车撞死的比这多多了。我觉得媒体是吃饱了撑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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