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屋后一再拖延转售手续 屋主被令履行卖屋协议并付利息

seanjin LV15
2012-04-28 · 863 阅读
男屋主卖组屋前没征求同住一屋妻子的同意,之后又没让妻子撤销转让禁令,结果无法如期完成售屋手续。如今,他不但被法庭下令履行卖屋协议,还得支付买方5万2000多元的利息。   林豪兴(54岁)原本是个承包商,但在2008年生意失败,被判破产。他经济拮据,没按时支付房贷。建屋发展局给他两个选择:在公开市场转售他的双层公寓式组屋或者把单位卖回给建屋局。   去年1月,身为唯一注册屋主的林豪兴,把单位以64万5000元卖给夫妇傅俊家(34岁)和吴秀美(40岁),并收下他们的1万元。双方隔月到建屋局首次办手续,估计手续能在同年4月8日完成。   然而,这项交易却一再出现波折。   首先,根据建屋局的要求,住户也须同意出售单位。其次,林豪兴的中国籍妻子康伟娜(31岁)申请到转让禁令(caveat),阻止单位的出售。   由于康伟娜拒绝撤销转让禁令,傅俊家夫妇只好通过A塔米尔塞尔万律师(A. Thamilselvan)诉诸高庭,促请法官下令林豪兴履行协议以及赔偿他们逾期完成交易的利息和在这段期间租房子的1万8500元开销。   高庭法官郑永光去年11月裁定傅俊家夫妇胜诉,下令康伟娜撤销转让禁令和林豪兴完成这项交易。此外,林豪兴也必须支付傅俊家夫妇逾期完成交易每年10%的利息,即约5万2660元,但不必承担他们索讨的1万8500元租金。   林豪兴已针对被令支付利息和讼费提出上诉。
根据法官前天发表的判词,在林豪兴与傅俊家夫妇到建屋局首次办理手续后,后者接到该局通知说交易无法进行,因林豪兴的注册住户,即康伟娜,没在配偶同意书上签名。
  虽然林豪兴告诉傅俊家夫妇说他会安排妻子签下同意书,但他却没这么做。傅俊家夫妇过后通过议员,获得建屋局豁免配偶同意的要求。   可是,好事多磨。康伟娜以有关单位是婚姻资产之一而她有权在离婚时分享为由,申请到转让禁令。这让傅俊家夫妇和林豪兴之间的交易再度出现障碍。   康伟娜是林豪兴的填房。除了两人的一对孩子之外,林豪兴本身还有三个孩子。他在2002年续弦。林豪兴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他的生意失败后,康伟娜不但没协助他解决财务问题,反而在前年抛弃了这个家。   当林豪兴要出售上述单位而要求她签下配偶同意书时,尽管她知道他需要售屋收益来购买一间较小的单位,可是她仍要求分得大部分的收益。林豪兴于是提议她在他买下较小单位后,申请那个单位的转让禁令,但她拒绝。   不过,郑永光法官指出,康伟娜申请转让禁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因为她和林豪兴当时没在办离婚。   话虽如此,法官认为交易几乎逾期一年都无法完成,都是林豪兴的错。法官说:“建屋局要求卖方先获得住户的同意才会获准出售,是众所知的。”   林豪兴在签下买卖协议前,应先取得康伟娜的同意。截至去年11月审讯时,他都无法交出有关单位,已违反了买卖协议。   因此,法官下令林豪兴支付傅俊家夫妇逾期交房的利息,金额由去年4月8日至今年2月29日完成交易这段期间计算。傅俊家夫妇愿意免收今年2月的利息。   至于傅俊家夫妇索讨的租金,法官基于他们没有出示文件证明,所以驳回要求。(部分人名译音)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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