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新法令6月生效 低收入借贷者将获保护 (2012-03-10)傅丽云 报道【来自联合早报网】 从今年6月1日起,借贷者尤其是低收入借贷者,将受到放贷人(修正)法令和修改的放贷人条例的更多保护,不仅能获得更明确的借贷利率信息,同时也无须缴付一些非必要的费用。 放贷人条例也扩大获得“利率顶限”保护的低收入者范围;年入介于两万至三万元的借贷者,将能与年入少过两万元的借贷者一样,享有利率顶限的保护,换言之,借贷公司不能向他们征收超过一个顶限的利率。 与此同时,放贷公司也须遵守更严格的条例,包括采纳新的利率计算法、不得征收一些导致贷款额提高的费用、不得将有特殊借贷情况者的无抵押贷款的顶限上调等。 放贷人(修正)法令也授予放贷人注册局更大的执法权,让它能聘请辅警协助执法任务,对放贷公司展开更频密的检查。 它可上门查看和复印文件,也可限定放贷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呈相关资料,然后对违例公司采取行动。
介绍借贷者给非法放贷人将构成罪行
修正法令也阐明,任何人如果与非法放贷人分享有意借贷者的资料,或把有意借贷者介绍给非法放贷人,都将构成罪行。 律政部高级政务次长沈颖昨天在国会提出放贷人(修正)法案二读后,并三读通过法案。修正法令和条例将从6月1日生效。 2008年,放贷人条例修正后,放贷业显著增长,从当年的173家放贷公司,增至今年1月底的243家。 不过,政府发现自从取消年入超过两万元者的利率顶限后,许多放贷公司征收过高的利率和预付费用,于是决定在去年加强管制条例,包括管制放贷广告。 如今,它再推出新措施加强管制放贷业,同时保护低收入借贷者。 总的来说,放贷人法令主要有三方面的修正,包括加强放贷人注册局的执法权、保护向非法放贷人借钱的借贷者资料,以及澄清放贷人营业地点的管制条例。 放贷人条例则有四方面的修改,包括: *强制规定放贷公司弃名义(nominal)利率,改用有效(effective)利率,作为利率顶限的基础; *扩大享有利率顶限的贷款者范围,以保护更多借贷者; *废除三种导致真正贷款额提高的非必要费用,防止放贷公司乘机把这些费用提高,导致真正贷款额提高; *废除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无抵押贷款顶限上调,弥补可能导致过度借贷的漏洞,同时避免低收入借贷者被收取过高的利率
与名义利率相比,有效利率能把一年里的贷款次数的复合效应(compounding Effect)呈现出来。换句话说,有效利率可以更好地反映出一年借贷的实际数额,让借贷者更容易与其他借贷配套相比。
受到“利率顶限“保护的贷款者范围虽然扩大了,但沈颖指出,即使在现有的架构下,还是有些人因为无法从合法途径借到钱,而转向非法放贷人。
“我们必须小心,不要迫使越来越多人去找非法放贷人。我们必须设法给予借贷者保护,而不是制造出借贷者无法向合法放贷公司借钱的情况。
另外,沈颖说,这些放贷公司直接征收的费用,使借贷的实额变得较不透明并且增加,而借贷者也难跟其他的借贷配套做比较,新条例因此废除三种非必要费用。
新法令修改内容
◆放贷人(修正)法令*增强放贷人注册局的执法能力,允许它聘请辅警协助执法任务、上门查看文件等,对放贷公司展开更频密的检查。*与非法放贷人分享有意借贷者的资料,或把有意借贷者介绍给非法放贷人,将构成罪行。罪成可被判罚款高达30万元,视初犯或重犯的情况而定,违例者可被判4或7年的最高监禁,以及6或12下的鞭刑。
*放贷公司一旦被发现在未经许可之处营业,就算违法。 ◆放贷人条例的修改 *强制放贷公司采用银行一般使用的有效(Effective)利率,作为现有利率顶限的基础,摒弃现有的名义(Nominal)利率。 目前抵押和无抵押贷款的名义利率,分别为12%和18%。修改后,两者的有效利率分别为13%和20%左右。 放贷公司须向借贷者计算贷款配套和说明相关的有效利率。
不提供有效利率给借贷者的公司,将判罚款高达两万元,或坐牢长达6个月,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将判罚款高达四万元,或坐牢长达12个月,或两者兼施。 *扩大享有利率顶限的贷款者范围。目前只有年入两万元者才享有利率顶限,但顶限将提高到三万元。新的抵押贷款的有效利率顶限设在13%(现为12%的名义利率),无抵押贷款的有效利率则设在20%(现为18%的名义利率)。 *废除三种费用,包括批准贷款费、批准或更新循环贷款(revolving credit)的费用,以及没通过电子转账方式付款而征收的费用。 一旦借贷者违约或修改贷款合约,放贷公司还是可征收另6种费用,包括延误付款费、提早解约费、请律师追讨欠款的律师费等。 *目前放贷公司可在经商、教育、装修、医药等特殊情况下,把借贷者的无抵押贷款顶限上调,但这些特殊情况全被废除。
这意味着,年入低过两万元者的无抵押贷款顶限为3000元;年入介于两万至三万元者,不得借贷超过两个月薪金;超过3万元者,不得借贷超过4个月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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