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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受雇于一家新加坡公司,公司在上海有个全资分支机构,当初我入职的时候,公司老板口头上说以新加坡公司与我签订工作合约,并让我长驻深圳,负责中国的业务,并每月将薪水转入我在香港的银行账户。(顺便说一下,我的国籍是中国。)
但从2011年3月份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工作合约,不管是以新加坡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公司在上海分支机构的名义,期间我催过CEO几次,都没有结果。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和公司出现劳资纠纷,适用于中国的法律还是新加坡的法律?如果适用新加坡的法律,该如何处理?我对新加坡的法律是一无所知!希望各位达人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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