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共 17 个

aurom LV0

发表于 20-1-2012 23: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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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5 LV5

发表于 21-1-2012 0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aurom 发表于 20-1-2012 23:35
但楼主的太太同样不可以在中国拥有房产,不管是主申请人还是居住者都不可拥有海外房产。 ...

是吗?
如果把父母接过来长期“居住”,父母也得卖掉海外房产了?


ratemouse LV12

发表于 21-1-2012 0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look5 发表于 20-1-2012 23:17
我来纠正一下:
楼主(公民)可以自己作为屋主申请BTO,太太和孩子放在居住者栏目。我的一位朋友就是这么 ...

对的,没有矛盾呀。一个owner是可以的。其他家庭成员放为co-applicant即owner还是occupier都没问题,只要可以按public scheme组成family nucleus就行。

当一个family nucleus中有一个前owner,那么他们的申请会被当做second timer。夫妻加小孩一起申请,小孩不是owner,将来没有问题。

ratemouse LV12

发表于 21-1-2012 01: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look5 发表于 21-1-2012 00:15
是吗?
如果把父母接过来长期“居住”,父母也得卖掉海外房产了?

一对夫妻即可组成family来申请,不需要把父母放到occupier里。硬在申请时把有房产的父母放进去,那结果就没有申请资格了。

父母到子女已经申请到的房子里“居住”和申请时把父母放到“居住者/occupier”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是动词;后者是名词表身份表示和房子的关系。简单讲就是,“居住”的人不必须是“居住者/occupier”,和房子没任何关系的非“居住者/occupier”比如租客或亲威是完全可以合法的到这个房子里去“居住”的。


look5 LV5

发表于 21-1-2012 01: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ratemouse 发表于 21-1-2012 00:54
对的,没有矛盾呀。一个owner是可以的。其他家庭成员放为co-applicant即owner还是occupier都没问题,只要 ...

楼主是想不和太太联名BTO,看了你的贴,会让人以为一定得联名,所以我要纠正一下。
居住者没有房产权,不算联名。
如果#11楼说的属实,我就没话说了。
第二个回答不是对你说的。

look5 LV5

发表于 21-1-2012 01: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ook5 于 21-1-2012 14:00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21-1-2012 01:12
一对夫妻即可组成family来申请,不需要把父母放到occupier里。硬在申请时把有房产的父母放进去,那结果就 ...


好像不对吧,长期在组屋里住的人,不管是屋主,居住者,还是租客,都得有个名份的,母亲当年长期住我家,就被要求把她放入我家的居住者栏目。

ratemouse LV12

发表于 25-1-2012 02: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look5 发表于 21-1-2012 01:39
好像不对吧,长期在组屋里住的人,不管是屋主,居住者,还是租客,都得有个名份的,母亲当年长期住我家, ...

查了一下是这样的。occupier可加可减,但是当初申请时为符合申请资格而必须加入的essential occupier是不能减的。

申请BTO时所有在申请表格内的applicant, co-applicant, occupier都不可以在申请前30个月之内拥有私宅(含海外)。

而申请到之后,所新加入的occupier则无规定说不可以过去\现在\未来拥有私宅。


jennyfay LV6

发表于 25-1-2012 21: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但国内房产要评估公证,并提供给HDB,他们审核通过会给你一封信去申请HDB,如果没做这个动作,新加坡政府发现海外有房产会无条件收回,我们刚哪到去申请EC,可私聊qq 7912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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