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首款“爱情保险”高调开卖,失恋了可以索要赔偿吗?
投资理财
702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本帖最后由 老鼠爱小米 于 6-11-2011 13:57 编辑
转帖——婚姻爱情险为女性做主?不同年龄侧重不同保障
www.eastmoney.com2011年11月02日 10:50东南早报
保险挂钩婚姻
报道,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国内某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专属的女性婚姻保险。记者在网上保险超市找到这一险种,从保险条款中可以看出,这款所谓“婚姻爱情险”其实是由一款分红型年金保险附加了女性重大疾病保险的打包产品。只是这款保险规定,只有已婚女性才能做被保险人、生存利益仅给女性等特殊安排,即生存金、满期金、红利等保单有效时的利益全部约定归属女性。
据悉,这款保险规定,以后万一退保,退保现金价值权益约定归属女性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万一婚变导致退保,退保金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能归属女性。而如果婚姻存续期越长,保单的现金价值越多。
更多是种噱头
记者从泉州保险业了解到,目前这款产品并没有在泉销售。记者联系到网上所说的设计这款产品的保险公司的泉州分公司,有关人士告知,目前并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产品。“无论是销售部门还是客服部门,都还没有接到这一险种的说明,不清楚具体的条款。”该公司工作人员说。
“这其实是一种销售手段,更经常地和一些险种(如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一起联合,突出女性的受益人地位,并不能够起到保障婚姻的作用。”一位保险专业人士分析说,保险业更经常针对女性的产品是健康险,会有专门针对女性常患疾病的险种推出。“在具体销售时,会把一些长期类的险种,重点推荐给女性,像养老、分红这类险种都经常结合女性利益一起分析,并不是独特的创新。”
多位保险业人士认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这款“婚姻爱情保险”只是打出了容易引人关注的概念,不过是为销售制造噱头。“将权益归属约定为女性被保险人,只是正好吻合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人们的心理预期。”资深保险人士陈先生说。
不同年龄,女性应侧重不同保障
对于女性来说,购买保险的意义应更侧重于保障。据统计,当代女性的平均寿命一般会比男性长5-8岁,这意味着她们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将承受更多的风险;而女性所具有的独特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在罹患重疾方面的几率要大于男性,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及环境日趋恶化,女性的亚健康现象凸显。有关专家提醒,女性投保可按年龄段各有侧重。
●18~25岁:健康险+意外险
这一阶段的女性往往处于单身阶段,而且,个人事业也是刚刚起步,收入较少且不稳定,关注事项也很广泛,如进修、旅游、未来结婚的经费等。此阶段应多以保障自己为前提,建议可选择纯保障型的健康类和意外类的保险。
●26~35岁:增加健康保障
这一阶段的女性通常已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对生活有着长远的规划,此时,可以结合另一半的经济状况,从家庭健康、子女教育和退休养老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而言,此阶段的女性除了应该更加注重健康保障以外,也需要开始考虑养老和投资类产品。
●35岁以上:规划养老和资产保值增值
此阶段的女性责任更重,其保险需求逐渐与男性趋同,基本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障都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还需要重点考虑养老计划和资产保值增值。
离婚后,保单怎么处理?
很多夫妻的保险多是在婚后购买,并且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这种情况一旦离婚了,怎么办呢?据了解,如果是夫妻共同缴费,一旦离婚时出现财产纠纷,按照以往法院判例,可分三种情况:分别判决为夫妻一方所有;保单退保并按共同收入计算一人一半;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如何处理才不会人财两失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泉州分公司的资深从业人士赖小姐。
赖小姐说,一般像夫妻双方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一旦婚姻关系解除,除非投保人明确表示要让保单终止,不然被保险人是可以自己续交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双方都同意保单终止,那就只能选择退保。“不过大部分长期保险若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实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变更受益人。”赖小姐说,如果客户不希望前夫(妻)继续作为自己保单的受益人,可在离婚后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受益人的操作,比如将受益人变更为其子女或父母。但如果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到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的变更,那么原受益人仍生效。
------------------我是分界线--------------
首款“爱情保险”高调开卖,失恋了可以索要赔偿吗?
转自 中国证券报 黄蕾
“爱情保险”高调开卖
今年9月22日,一款打着“全球首款女[关键词屏蔽]情婚姻保险”旗号的“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高调开卖。这是一款由生命人寿研发、通用再保险技术支持、大童保险专营销售的创新产品,被保险人只能是女性。
这款产品的卖点在于:不仅生存金、满期金、红利等保单有效时的利益全部约定归属女性,而且以后万一退保,退保现金价值权益也约定归属女性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万一婚变导致退保,退保金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能归属女性。
可以说,婚姻法新解释催生了这款女性婚姻保险的诞生。这款明显偏向女性的保险产品,正好解决了《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女性普遍缺失的安全感。
但事实上,在此之前,已经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专为恋人、夫妻度身定做的“爱情保险”或“婚姻保险”。如,今年“七夕节”期间,安邦保险推出了“爱情婚姻保险”系列产品:“心心相印爱妻保障计划”、“缘定三生爱妻保障计划”以及“十全十美婚恋保障计划”。
保障爱情或是“噱头”
当然,“爱情保险”高调开卖、销售火热的背后,与保险公司喧闹的推介会和噱头十足的推销技巧不无关系。
首当其冲的就是,在高调推广“爱情保险”的过程中,不少保险公司都用上了“捍卫爱情、保卫婚姻”这一说法。
但是,这样的说法其实很难站得住脚。如果缘分尽了、爱情吹了、家庭散了,一份保险就能力挽狂澜,挽救爱情、挽回婚姻吗?事实上,说是“爱情保险”,其实只能保财富不能保爱情。所谓的“爱情保险”,也只是一份夫妻捆绑的保险计划。
事实上,除前文提及的“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有权益只归属女性这样的卖点之外,其他有些所谓的“爱情保险”并无突出之处。甚至如果夫妻双方离异,保单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拆分成两份,拆分后双方的权益不会受损。
多重保障才是真需求
不过,撇开一切噱头而言,“爱情保险”其实还是有一定市场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有没有了解到中国夫妻真正的需求所在。
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爱情保险”并不是旨在保障婚姻的美满和长久,婚姻的基础是责任,责任应该是投保人购买“爱情保险”的出发点,即夫妻双方从经济层面履行对另一方的责任。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爱情保险”基本为“联合寿险”形式,有定期型寿险和终身型寿险两种形式。如选择终身寿险型的“爱情保险”更能体现夫妻双方相守一生的承诺,当婚姻中一方不幸因疾病、意外或衰老等原因身故,在经济层面仍然能够对另一方有所交代。
另外,夫妻购买一份联合人寿型的终身寿险,还比两人分别购买一份终身寿险所付出的保费要少,以一对30周岁的夫妻为例,20年交费方式下,联合人寿型的保险总保费可节省约40,更为经济实惠。
经过多年发展,当前市场上的终身寿险型“联合寿险”产品已不仅仅局限于提供身故保障,还可能有分红等其他特色,选择“爱情保险”的夫妻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保障情况进行选择。如以中德安联人寿新近上市的“超级随心终身寿险(分红型)”为例,除了提供“联合寿险”保障之外,还针对近来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的意外风险,提供普通意外2倍赔付,公共交通和重大自然灾害3倍赔付功能,对于家庭保障薄弱的夫妻而言将是必要的补充。
当然,不仅仅是夫妻,市场上的“家庭保单”也是投资者的备选险种。以泰康人寿(微博)的“爱家之约”为例,这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的保单,只要家庭中有一人购买长期主险,其他家庭成员均可直接选择适合自己的意外、医疗等附加险,突破以往不能单独购买附加险的限制,大大减轻了保费负担,平均可为家庭投保节省10至20的保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