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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用心聆听_ LV15
发表于 29-10-2014 01: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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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说的这些是现实情况,只是觉得跟“合同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关系不能算很密切。
Traditional Whole Life,或者PAR产品里面,由保险公司自己负责管理自己的投资,所以保险公司要自己负责任。只要客户履行了交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提供相应的保障。
PAR产品里面,基本上只要牵扯到重大疾病保障的,保费也是不保证不变的,保险公司还是有权更改保费的。
PAR产品的Bonus,也是不保证的,同样的极端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连年投资亏损,Bonus可以变成零的。同样,在投资回报好的年份里面,也没有把全部收益发放给客户的。这个事情也是有利有弊的。比如,在2008年到期的储蓄保险,最后的那笔Bonus,就很受影响。
ILP里面,管理投资的运作,由保险公司移交到了客户手中,客户要对自己的投资管理负责。保险公司的责任,还是扣除费用,提供保障。我觉得这个事很公平。
对于ILP里面投资部分,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规范,比如MAS加进来的CKA,保诚保险推出的Portfolio Solutions框架,都是为了确保客户利益而做出的努力。
引起众怒的,不是ILP产品本身,而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一些保险顾问的推销方式,误导了一些本来不适合投保ILP产品的客户,投保了ILP产品。这样的事情,现在还在继续发生着,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
还是同样的总结,ILP保障保险,只是保障保险的其中一个选项,它自然不是最好的,同样也不是一无是处的垃圾,关键在于客户能否了解透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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